文书内容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02民初1756号
申请人:吕京桂,住枣庄市市中区。
申请人:丁彩,住枣庄市市中区。
申请人:丁兆奇,住枣庄市市中区。
申请人:丁兆志,住山东省日照市。
被
申请人:胡庆宇,住枣庄市高新区。
被
申请人:胡月华,住枣庄市市中区。
被
申请人:胡广宇。
被
申请人:胡荷花。申请人吕京桂、丁彩、丁兆奇、丁兆志诉被申请人胡庆宇、胡月华、胡广宇、胡荷花继承纠纷一案,申请人吕京桂于2018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胡庆宇、胡月华、胡广宇、胡荷花的银行存款进行财产保全。申请人吕京桂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021837041400041S000018)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胡月华的定期存款账户,开户行及账号为:建设银行枣庄分行营业部2175040151131007511、建设银行枣庄分行营业部3706411085200040742、建设银行枣庄光明路支行2171140151130810780,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被申请人胡月华的银行存款13万元,开户行及账号为:建设银行枣庄青檀路支行2171199980130292387、建设银行枣庄市中支行6227002171060188315,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被申请人胡庆宇的银行存款11万元,开户行及账号为:建设银行枣庄文化路支行6227002171160118378,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孙中胜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孙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