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605执15456号
申请执行人:刘国锋,男,汉族,1972年7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代理人:李民,广东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梁权德,男,汉族,1983年3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执行人:崔雪珍,女,汉族,1984年4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申请执行人刘国锋与被执行人梁权德、崔雪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605民初187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被执行人梁权德、崔雪珍应连带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以5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0%自2015年11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计付利息给申请执行人,息随本清。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8年12月18日向两被执行人直接送达传票、执行通知书、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但两被执行人没有履行。 二、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两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 部门反馈情况采取措施 银行梁权德:少量银行账户及存款无 崔雪珍:少量银行账户及存款无 财付通梁权德:有无 崔雪珍:有(XXXffe)冻结 支付宝梁权德:有无 崔雪珍:有无 公安车辆梁权德:粤Y×××××号海马牌小型汽车(注册日期:2004-10-25)无 崔雪珍:粤Y×××××号飞度(Fit)牌小型汽车(注册日期:2004-11-19);轮候查封;粤Y×××××号马自达牌小型汽车(注册日期:2012-06-15);轮候查封; 工商总局梁权德:无 崔雪珍:无 证券公司梁权德:无 崔雪珍:无 不动产梁权德:无 崔雪珍:有(详见下文) 三、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通过佛山查控网查询两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查明:1、银行的账号及存款情况、车辆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与全国系统一致。2、不动产登记中心反馈: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沙头北村向明苑住宅小区7、8号楼7栋XXX房(不动产权利证号XXXXX、)登记于被执行人崔雪珍名下【权利证号:XXXXXX、国用(20XX)XXXX】,本院已轮候查封。 四、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依法对两被执行人实施限制高消费。 五、2019年1月11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梁权德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签订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粤0605执15456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双方自行达成的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卢越雄 执行员 姚莉雅 执行员 李志锋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余家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