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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329执203号

李松江、李保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5
公开日期
2019-02-01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松江;李保富;陈春兰;临沭县临沭街道办事处前官庄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329执203号申请执行人李松江,男,1976年1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沭县。申请执行人李保富,男,1970年12月21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沭县。申请执行人陈春兰,女,1971年10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沭县。被执行人临沭县临沭街道办事处前官庄村村民委员会。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1329民初475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临沭县xxx土地承包经营权一处。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姚宇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