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82民初56号
原告:陈吉成,男,198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被告:潘启辉,男,199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吉成诉被告潘启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吉成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吉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
审 判 员 沈国文 二○一九一月十五日 代
书记员 黄晓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