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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82民初56号

陈吉成、潘启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5
公开日期
2019-01-30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吉成;潘启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82民初56号

原告:陈吉成,男,198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被告:潘启辉,男,199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吉成诉被告潘启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吉成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吉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

审 判 员 沈国文 二○一九一月十五日 代

书记员 黄晓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