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403民初238号
原告:张衡,男,汉族,1997年1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
被告:王盈,女,汉族,1987年11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
原告张衡与被告王盈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经还清租赁费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衡撤诉。一审案件受理费96元,减半收取48元,由原告张衡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李华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程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