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1025执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中华,男,1976年2月1日生,汉族,住大城县。被执行人江月香,女,1965年11月7日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本院在执行张中华与江月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月3日向江月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江月香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月香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江月香存款132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吕元合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蔡 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