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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1025执6号之一

张中华、江月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5
公开日期
2021-03-11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中华;江月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1025执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中华,男,1976年2月1日生,汉族,住大城县。被执行人江月香,女,1965年11月7日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本院在执行张中华与江月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月3日向江月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江月香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月香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江月香存款132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吕元合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蔡 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