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民终198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联合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与农业路交叉口招银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7085175XY。
法定代表人:于军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秉剑,北京市中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阳阳,北京市中创(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塬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明,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明路西红专路********1010505227509X9。
法定代表人:马民权。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民权,男,汉族,1970年12月20日出生,住陕西省大荔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超杨,女,汉族,1973年5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永安市。
上诉人河南联合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塬浦商贸有限公司、马民权、黄超杨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8)豫0105民初224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8)豫0105民初2244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河南联合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66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高志强
审判员王东黎
审判员陈丕运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尹 少 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