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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523民初2454号

江安县江安镇罗氏酒业经营部、肖兴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5
公开日期
2019-01-31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安县江安镇罗氏酒业经营部;肖兴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1523民初2454号 原告江安县江安镇罗氏酒业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江安县江安镇东风路中盛上城**楼**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523MA621U3490。 经营者罗江南,男,198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江安县,现住江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欣平,四川丰宜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1610658020。 被告肖兴介,男,1990年6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江安县。 原告江安县江安镇罗氏酒业经营部诉被告肖兴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安县江安镇罗氏酒业经营部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安县江安镇罗氏酒业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安县江安镇罗氏酒业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方明强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林 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