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1523民初2454号 原告江安县江安镇罗氏酒业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江安县江安镇东风路中盛上城**楼**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523MA621U3490。 经营者罗江南,男,198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江安县,现住江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欣平,四川丰宜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1610658020。 被告肖兴介,男,1990年6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江安县。 原告江安县江安镇罗氏酒业经营部诉被告肖兴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安县江安镇罗氏酒业经营部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安县江安镇罗氏酒业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安县江安镇罗氏酒业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方明强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林 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