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冀0133民初776号

柏双伟、耿瑞军、刘进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5
公开日期
2019-01-17
所属地区
河北省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柏双伟;耿瑞军;刘进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133民初776号本院于2018年8月7日对原告柏双伟与被告刘进江、耿瑞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冀0133民初776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2018)冀0133民初776号民事判决书中全部“耿瑞军”字样全部补正为“耿瑞君”。

审 判 长  邢洪波

人民陪审员  殷平社

人民陪审员  邢献敏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海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