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133民初776号本院于2018年8月7日对原告柏双伟与被告刘进江、耿瑞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冀0133民初776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2018)冀0133民初776号民事判决书中全部“耿瑞军”字样全部补正为“耿瑞君”。
审 判 长 邢洪波
人民陪审员 殷平社
人民陪审员 邢献敏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海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