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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902执252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城东支行与于洋、李荣荣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5
公开日期
2020-12-31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城东支行;于洋;李荣荣;陈雪蕾;孙新;李德光;陶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902执25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城东支行,住所地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王华。被执行人于洋,男,1988年6月12日生,住盐城市建湖县。被执行人李荣荣,女,1988年3月16日生,住盐城市建湖县。被执行人陈雪蕾,女,1988年1月5日生,住盐城市建湖县。被执行人孙新,男,1989年8月10日生,住盐城市建湖县。被执行人李德光,男,1962年8月6日生,住盐城市建湖县。被执行人陶花,女,1964年6月20日生,住盐城市建湖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城东支行与于洋、李荣荣、陈雪蕾、孙新、李德光、陶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7)苏0902民初1684号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保证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二款、第35条、第36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于洋、李荣荣、陈雪蕾、孙新、李德光、陶花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在其他单位的收入18044.08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财产。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建彬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文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