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902执25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城东支行,住所地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王华。被执行人于洋,男,1988年6月12日生,住盐城市建湖县。被执行人李荣荣,女,1988年3月16日生,住盐城市建湖县。被执行人陈雪蕾,女,1988年1月5日生,住盐城市建湖县。被执行人孙新,男,1989年8月10日生,住盐城市建湖县。被执行人李德光,男,1962年8月6日生,住盐城市建湖县。被执行人陶花,女,1964年6月20日生,住盐城市建湖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城东支行与于洋、李荣荣、陈雪蕾、孙新、李德光、陶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7)苏0902民初1684号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保证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二款、第35条、第36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于洋、李荣荣、陈雪蕾、孙新、李德光、陶花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在其他单位的收入18044.08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财产。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建彬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文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