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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2072民初2449号

黄转南与陈志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5
公开日期
2021-03-25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转南;陈志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粤2072民初2449号

原告:黄转南,女,1971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家晓,广东保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丽敏,广东保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志涛(CHAN,ChiTao),男,1975年3月22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现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原告黄转南与被告陈志涛涉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转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家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志涛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转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陈志涛向原告黄转南支付货款563541元及逾期利息(从2017年9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实际拖欠货款为本案,按月利率2%为标准计算)。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至6月,原告黄转南按要求供应沙给被告陈志涛,被告陈志涛只支付了部分货款。经双方对账,被告陈志涛2017年8月10日出具欠据一份,确认尚欠原告黄转南货款563541元,并承诺于2017年9月20日付清,否则按月利率2%支付逾期利息。后被告陈志涛未按约支付货款,故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黄转南诉至法院。被告陈志涛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3月至6月,陈志涛向黄转南购买洗水沙,至2017年6月23日,陈志涛尚欠黄转南货款563541.8元。2017年8月10日,陈志涛出具欠据确认欠黄转南货款563541元,并承诺于2017年9月20日还清,如逾期支付,则支付逾期月利息2%。

本院认为,本案为涉港买卖合同纠纷,应比照涉外案件处理。由于双方当事人未约定解决买卖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本案买卖合同履行地内地,内地法律与本案买卖合同有最密切联系,故本案买卖合同纠纷应适用内地法律作为解决本案争议所适用的准据法。黄转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由此产生的诉讼风险应由其自行承担。黄转南主张与陈志涛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及陈志涛尚欠其货款563541元,提交有欠据、交货及付款明细表、中国工商银行收支明细表予以证实,陈志涛亦未提出异议,故本院予以认定。现陈志涛拖欠货款不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支付货款并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故对黄转南主张陈志涛支付货款563541元及按照月利率2%从逾期支付之日计算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

判决如下:被告陈志涛(CHAN,ChiTao)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黄转南清偿货款56354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7年9月2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尚欠货款为基础,按照月利率2%为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99元,由被告陈志涛(CHAN,ChiTao)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黄转南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陈志涛(CHAN,ChiTao)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阮春莉

人民陪审员  梁轩泉

人民陪审员  张志峰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林翠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