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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5执恢1477号

梁展明、曹传何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5
公开日期
2021-04-13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梁展明;曹传何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605执恢1477号

申请执行人:梁展明,男,汉族,1972年7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代理人:潘焯华,系广东中天鼎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曹传何,男,汉族,1969年8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廉江市。 申请执行人梁展明与被执行人曹传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5民初74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应归还借款169000元,并以实欠借款为本金从2015年5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利息予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执行【(2016)粤0605执8685号】。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本院依法终结该次执行。之后,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7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送达传票、执行通知书、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已签收,但没有履行。 二、本院于2018年7月31日、2019年1月8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 部门反馈情况 银行少量银行账户 财付通有(余额:0) 支付宝有(余额:0) 公安车辆粤Y×××××号宝来牌小型汽车(注册日期:2002-08-27); 粤E×××××号夏利牌小型汽车(注册日期:2001-01-11); 工商总局无 证券公司无 不动产无 三、本院于2018年7月30日通过佛山查控网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查明:1、银行的账号及存款情况、车辆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与全国系统一致。 四、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为二年。 五、本院于2018年8月2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实施限制高消费。 六、本院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状况进行调查,该院以不属于委托范围退回本院。 综上,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卢越雄 执行员  姚莉雅 执行员  李志锋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余家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