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82民初1228号
原告:王敬赠,男,196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
被告:季慎明,男,196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原告王敬赠诉被告季慎明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王敬赠于2019年1月15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敬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5元(已减半),由原告王敬赠负担。
审 判 员 穆文好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代
书记员 王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