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晋2014执11号 移送机关本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张某某。 关于执行张某某缴纳罚金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作出的(2018)晋0214刑初75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张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9年1月3日,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但被执行人张某某至今未履行缴纳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张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南郊支行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张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南郊支行的银行存款3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周凯鑫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胡连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