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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06民初460号

苏州银禧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前卫毅美模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5
公开日期
2021-03-24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苏州银禧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前卫毅美模塑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06民初460号

申请人:苏州银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河东工业园善丰路。

法定代表人:谭颂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轩硕,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

申请人:重庆前卫毅美模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黄山大道中段69号(前江工房)。

法定代表人:张柔。申请人苏州银禧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重庆前卫毅美模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本院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464146元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前卫毅美模塑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64146元。本院对上述银行存款的初始查封期限为一年,续封期限为一年,如保全期限临近届满,案件仍未审结或在上诉过程中的,申请人应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十日前书面提出续保申请。否则,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瞿忠奎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赵纯碧

书 记 员 李未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