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刑更588号 罪犯米泽文,男,1991年4月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潼南县人,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 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8日作出(2017)闽0582刑初字第325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米泽文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月23日交付福建省福州监狱执行。(刑期自2017年10月2日起至2019年4月1日止)。 执行机关福建省福州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在法定期限内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米泽文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获得考核分701.5分,表扬1个。 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米泽文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米泽文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10月2日起至2019年2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连 萍
审判员 李 红
审判员 薛 晴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晓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