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鲁1326行审80号申请执行人平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平邑县莲花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132600433741XA。法定代表人孟庆方,局长。被执行人吴进堂,男,1961年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邑县。申请执行人平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吴进堂因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作出的平某执罚字[2018]第29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平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平某执罚字[2018]第29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平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以被执行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白彦镇黄坡社区小刘沟自然村南平黄路路西369.8平方米集体土地建设房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及《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作出平某执罚字[2018]第29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369.8平方米土地给黄坡社区小刘沟村自然村集体;2、拆除在非法占用的369.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后向被执行人送达。被执行人收到该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亦未自动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催告书,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完全履行。申请执行人平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决定书第2项。
本院认为,平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平某执罚字[2018]第29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平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平综执罚字[2018]第29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二、对平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平综执罚字[2018]第29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2项,由平邑县白彦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平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协助配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崔运晓
审判员 唐玉玲
审判员 华志诚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