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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1302民初7933号之二

吴家宝与宿州市东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5
公开日期
2021-02-22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宿州市东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家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1302民初7933号之二 反诉

原告:宿州市东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海大道**。

法定代表人:宋建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延波、赵君,安徽皖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反诉

被告:吴家宝,男,1990年10月0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心中,男,1964年10月20日出,汉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农民,住址同上。(系吴家宝) 原告吴家宝与被告宿州市东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09月11日立案后,2018年11月05日,被告宿州市东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原告吴家宝提起反诉。2019年01月15日,反诉原告宿州市东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请求撤回对原告吴家宝的反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反诉原告宿州市东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与反诉被告吴家宝自行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反诉被告吴家宝反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反诉原告宿州市东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反诉被告吴家宝的反诉。 反诉案件受理费148元,由反诉原告宿州市东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 浩

人民陪审员  王仲云

人民陪审员  黄兆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峻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