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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102执29号之五

周绪荣、王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5
公开日期
2019-01-29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绪荣;王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1102执29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周绪荣,女,197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经常居住地滁州市琅琊区。

被执行人:王刚,男,198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现住江苏省昆山市。本院在执行周绪荣与王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张承槽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代理

书记员  陈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