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1102执29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周绪荣,女,197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经常居住地滁州市琅琊区。
被执行人:王刚,男,198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现住江苏省昆山市。本院在执行周绪荣与王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张承槽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代理
书记员 陈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