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2801民初4934号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州分公司营业部,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金桂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770756242G。代表人:郭雨,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瑶,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熊登美,女,生于1988年6月16日,苗族,住湖北省恩施市,
被告:宋正胤,男,生于1986年11月3日,汉族,住湖北省恩施市,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州分公司营业部(以下简称人保恩施分公司)与被告熊登美、宋正胤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
原告人保恩施分公司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人保恩施分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州分公司营业部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州分公司营业部负担。
审判长 朱 晖
审判员 郭韶华
审判员 谭远双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卢君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