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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鄂2801民初4934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州分公司营业部与熊登美、宋正胤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5
公开日期
2020-12-31
所属地区
湖北省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州分公司营业部;熊登美;宋正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2801民初4934号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州分公司营业部,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金桂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770756242G。代表人:郭雨,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瑶,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熊登美,女,生于1988年6月16日,苗族,住湖北省恩施市,

被告:宋正胤,男,生于1986年11月3日,汉族,住湖北省恩施市,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州分公司营业部(以下简称人保恩施分公司)与被告熊登美、宋正胤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

原告人保恩施分公司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人保恩施分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州分公司营业部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州分公司营业部负担。

审判长 朱 晖

审判员 郭韶华

审判员 谭远双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卢君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