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粤2072民初15906号

中山市千点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冯海明、范凤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5
公开日期
2021-03-25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山市千点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冯海明;范凤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2072民初15906号

原告:中山市千点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

法定代表人:蔡景林。

被告:冯海明,男,1984年11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告:范凤转,女,1989年8月出生,汉族,广东省中山市。

原告中山市千点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冯海明、范凤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立案。

原告中山市千点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山市千点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千点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范凤转的起诉。

审判员 黎 妙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石光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