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2072民初15906号
原告:中山市千点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
法定代表人:蔡景林。
被告:冯海明,男,1984年11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告:范凤转,女,1989年8月出生,汉族,广东省中山市。
原告中山市千点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冯海明、范凤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立案。
原告中山市千点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山市千点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千点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范凤转的起诉。
审判员 黎 妙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石光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