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1222民初190号
原告:于广娟,女,198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兰西县。
被告:姚余凤,女,1969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兰西县。原告于广娟与姚余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诉讼中原告于广娟与被告姚余凤达成赔偿调解协议,原告于广娟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姚余凤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请求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广娟撤回对被告姚余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段超仁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于文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