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闽05行终5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骆志钢,男,196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张坂镇黄岭村南山路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5005616727635。 法定代表人王明旺,局长。 上诉人骆志钢因与被上诉人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公安行政管理一案,不服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2018)闽0502行初31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骆志钢于2018年12月19日以为使其与相关政府部门对本案征地强拆相关事项的和解顺利进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骆志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骆志钢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鹏腾
审判员 张爱玲
审判员 邱旭锋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庄贞贞 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