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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9民初58号

刘瑶与谢佳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5
公开日期
2019-02-12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瑶;谢佳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09民初58号

原告:刘瑶,女,汉族,1998年3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县。

被告:谢佳佳,女,汉族,1993年4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县。

原告刘瑶诉被告谢佳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瑶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瑶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刘瑶负担。

审判员 龚 雪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丁彦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