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09民初58号
原告:刘瑶,女,汉族,1998年3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县。
被告:谢佳佳,女,汉族,1993年4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县。
原告刘瑶诉被告谢佳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瑶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瑶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刘瑶负担。
审判员 龚 雪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丁彦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