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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521执保7号

赵和霞对祁青霞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5
公开日期
2019-01-31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赵和霞;祁青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521执保7号

申请人:赵和霞,女,1985年2月28日出生,住通化县。

被

申请人:祁青霞,女,1988年5月26日出生,住柳河县。申请人赵和霞于2019年1月14日向我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祁青霞驾驶的孙瑞强所有的×××号现代牌小型汽车(价值5000元)。申请人赵和霞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赵和霞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祁青霞驾驶的×××号现代牌小型汽车,扣押期限为2年。冻结申请人赵和霞提供担保的银行存款5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案件申请费70元,由申请人赵和霞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孙国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