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521执保7号
申请人:赵和霞,女,1985年2月28日出生,住通化县。
被
申请人:祁青霞,女,1988年5月26日出生,住柳河县。申请人赵和霞于2019年1月14日向我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祁青霞驾驶的孙瑞强所有的×××号现代牌小型汽车(价值5000元)。申请人赵和霞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赵和霞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祁青霞驾驶的×××号现代牌小型汽车,扣押期限为2年。冻结申请人赵和霞提供担保的银行存款5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案件申请费70元,由申请人赵和霞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孙国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