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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辽1221民初2142号

谭楚琦与沈阳圆梦科技有限公司、新疆君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5
公开日期
2021-09-28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谭楚琦;沈阳圆梦科技有限公司;新疆君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沈阳君农哥科技有限公司;李必录;顾明俊;刘继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辽1221民初2142号 原告谭楚琦,女,1992年1月14日生,汉族,住辽宁省铁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岩,系辽宁松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圆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造化镇造化村。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4071526376T。 法定代表人李必录,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博,系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君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嵩山街257号新疆软件园二楼。注册号:650000058025396。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0531691689。 法定代表人李必录,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沈阳君农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西江北街126甲-1。社会信用代码:91210181340844293D。 法定代表人李必录,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博,系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必录,男,1964年11月5日生,汉族,现住沈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博,系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明俊,男,1960年8月23日生,汉族,住沈阳市。 被告刘继忠,男,1963年4月8日生,汉族,住沈阳市。 原告谭楚琦诉沈阳圆梦科技有限公司、李必录、顾明俊、刘继忠、新疆君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沈阳君农哥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石福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楚琦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岩、被告沈阳圆梦科技有限公司、李必录、顾明俊、刘继忠、沈阳君农哥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新疆君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各被告于2018年2月8日签订借款协议和附加协议,约定:被告李必录向原告借款2000000元,月息一分五,借款期三至十个月,每月30日前付原告利息;各被告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未能按照协议期限履行,在铁岭县人民法院起诉;超过借款最长期限被告无力偿还,2000000元本金转为:沈阳圆梦科技有限公司的10%股份,并进行备案登记。2018年6月9日,李必录承诺在2018年7月30日偿还全部资金,被告李必录未按此承诺履行义务。2018年8月2日,李必录再承诺在2018年8月底偿还全部资金,否则将房产免费出租给原告使用。但截至到起诉,李必录未还款也未将房产免费出租给原告使用。诉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李必录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债务本息全部清偿止。从2018年3月10日起计算至给付之日,月息一分五计算),其他被告承担连带偿还本息的还款责任,并且因本案产生的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就其诉讼主张提供如下证据予以证明: 1借款协议1份、附加协议1份,证明借款事实及利息计算方式。被告对该证据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 2承诺书1份,证明被告李必录承诺在2018年7月30日偿还本息的事实。被告对该证据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 3收条1份,证明了被告李必录收到人民币2000000元借款的事实。被告对该证据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 到庭各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且对原告主张的事实证据无异议。 被告新疆君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8日,原告谭楚琦与各被告签订借款协议和附加协议,约定:被告李必录向原告借款2000000元,月息一分五,借款期三至十个月,每月30日前付原告利息,各被告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协议签订后,被告李必录至今已经偿还了1个月的借款利息30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李必录未能按约偿还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李必录表示现在暂无能力偿还。其余各被告也未能按照约定承担连带偿还义务。

本院认为,2018年2月4日原告谭楚琦与被告李必录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在平等自愿、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况下签订,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现借款履行期限已届满,被告李必录未按约定的期限履行偿还借款的本金和利息,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沈阳圆梦科技有限公司、顾明俊、刘继忠、新疆君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沈阳君农哥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案涉的借款担保人,担保性质均为连带责任保证,故被告沈阳圆梦科技有限公司、顾明俊、刘继忠、新疆君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沈阳君农哥科技有限公司应依法对被告李必录的案涉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谭楚琦要求六被告连带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必录于本判决生效后的五日内,偿还原告谭楚琦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3月10日起,按照双方约定的利率月息1.5分及计算方式计算,至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沈阳圆梦科技有限公司、顾明俊、刘继忠、新疆君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沈阳君农哥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880元,由被告李必录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石福义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