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1726民初5500号
原告:吴富贵,女,汉族,1958年4月12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吉东,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01201810026074。
被告:李峰,男,汉族,1980年3月28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泌阳县。
被告:禹新彩,女,汉族,1981年6月18日出生,住所地同上。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开发区置地大道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667233259D。
负责人:张秋玲,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富贵诉被告李峰、禹新彩、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富贵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峰、禹新彩、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富贵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富贵撤回对被李峰、禹新彩、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富贵负担。
审判员 乔国刚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