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302民初278号
申请人:胡亦武,男,196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淄川区。
被
申请人:胡立清,男,197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淄川区。
被
申请人:康宁,女,197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淄川区。申请人胡亦武与被申请人胡立清、康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胡亦武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胡立清、康宁的银行存款185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胡亦武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保单号码66705128020190000005)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胡亦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胡立清、康宁的财产在价值1850000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谭秀良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代理
书记员 刘韶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