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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983刑初7号

葛某刚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5
公开日期
2019-01-29
所属地区
江西省高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开设赌场
当事人
葛某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赣0983刑初7号 公诉机关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葛某刚,男,家住高安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9月18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高安市看守所。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以高检公诉刑诉(2018)6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葛某刚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高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崟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葛某刚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9月份至12月份,被告人葛某刚在高安市祥符镇祥符村兰东新村清河油厂旁的4楼民房内开设赌场,参赌人员葛某、王某、胡某等人以“三公”、牌九、麻将的方式赌博,葛某刚在赌场内提供香烟、红某、矿泉水、午饭等,并在赌场抽头渔利。“三公”遇到零点牌抽20元至100元,一天抽200元到1000元不等,一个月抽3000元左右;麻将每盘抽10元到20元,一个月抽4000元左右;牌九每满一庄抽20至50元,一天抽200元左右,一个月抽2000元左右,赌场几乎每天都开,开了3个月左右,除去赌场开支,葛某刚共抽头渔利约2.7万元。 2018年9月18日,被告人葛某刚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以上事实,被告人葛某刚在开庭审理中没有提出异议,并有证人胡某、葛某、王某、刘某、雷某、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刚租用场地多次开设赌场,抽头渔利27000余元,其行为均构成了开设赌场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葛某刚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葛某刚能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待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其退缴了全部非法所得且认罪认罚。对被告人葛某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葛某刚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18日起至2019年1月1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对被告人葛某刚退缴的非法所得27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刘锦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姚海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