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427执42号之一
被执行人:王贵锋,男,汉族,1974年10月5日生,住临清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夏津县人民法院(2018)鲁1427刑初33号刑事判决书,于2019年01月10日向被执行人王贵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贵锋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王贵锋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915071700×××0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毕研凯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希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