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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122民初3222号

阮赛莲与杨仙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5
公开日期
2019-02-01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阮赛莲;杨仙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122民初3222号

原告:阮赛莲,女,196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

被告:杨仙莺,女,197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阮赛莲与被告杨仙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阮赛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724元,减半收取计1362元,由阮赛莲负担。

审 判 长  陈海云

人民陪审员  江碧勇

人民陪审员  周 蓉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陈丽萍

书记员  缪兰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