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122民初3222号
原告:阮赛莲,女,196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
被告:杨仙莺,女,197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阮赛莲与被告杨仙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阮赛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724元,减半收取计1362元,由阮赛莲负担。
审 判 长 陈海云
人民陪审员 江碧勇
人民陪审员 周 蓉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陈丽萍
书记员 缪兰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