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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425执20号

张增起、秦凤兰、潘建坤等附带民事赔偿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5
公开日期
2021-03-31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附带民事赔偿
当事人
张增起;秦凤兰;潘建坤;潘某;吕帅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425执20号 申请执行人张增起。 申请执行人秦凤兰。 申请执行人潘建坤。 申请执行人潘某。 被执行人吕帅帅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冀0425刑初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吕帅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名支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吕帅帅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吕帅帅名下汽车一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苏建红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杜玉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