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名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425执20号 申请执行人张增起。 申请执行人秦凤兰。 申请执行人潘建坤。 申请执行人潘某。 被执行人吕帅帅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冀0425刑初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吕帅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名支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吕帅帅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吕帅帅名下汽车一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苏建红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杜玉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