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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722民初303号

单县斯凯乐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与穆元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5
公开日期
2019-01-31
所属地区
山东省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单县斯凯乐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穆元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722民初303号

原告:单县斯凯乐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单县李田楼信用社东邻,注册号371722200001715。

法定代表人:路彦科,总理经。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大尧,男,单县斯凯乐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穆元亮,男,1969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单县。

原告单县斯凯乐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穆元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原告单县斯凯乐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单县斯凯乐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许春雷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道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