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浙0324执253号申请执行人陈祥存被执行人周大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324民初4167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周大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大财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周大财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周大财(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1010××××1405的存款人民币690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学通AUT)O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朱钧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