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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403民初620号

江某1、江某2等与刘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5
公开日期
2019-02-12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继承纠纷
当事人
江某1;江某2;江某3;江某4;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403民初620号

原告:江某1,男,196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原告:江某2,男,196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原告:江某3,女,196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原告:江某4,男,1972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被告:刘某,女,195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原告江某1、江某2、江某3、江某4诉被告刘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

原告江某1、江某2、江某3、江某4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某1、江某2、江某3、江某4自愿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某1、江某2、江某3、江某4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江某1、江某2、江某3、江某4负担。

审判员  魏莉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