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403民初620号
原告:江某1,男,196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原告:江某2,男,196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原告:江某3,女,196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原告:江某4,男,1972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被告:刘某,女,195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原告江某1、江某2、江某3、江某4诉被告刘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
原告江某1、江某2、江某3、江某4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某1、江某2、江某3、江某4自愿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某1、江某2、江某3、江某4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江某1、江某2、江某3、江某4负担。
审判员 魏莉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