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皖1723执44号

王某某、胡某某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5
公开日期
2021-03-29
所属地区
青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王某某;胡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723执44号

申请人:王某某,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

被执行人:胡某某,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胡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皖1723执4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云峰

审判员  严慧冬

审判员  方胜强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查京云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