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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84刑初42号

康驰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5
公开日期
2019-01-31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康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0184刑初42号 被告人康驰,男,199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崇州市,现住崇州市。2018年12月18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崇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公诉人:羊娟。 起诉书文号:崇检公诉刑诉(2019)28号。 指控事实:2018年12月11日晚被告人康驰在崇州市崇阳街道滨河路一火锅店饮酒,22时21分许驾驶贵A×××3J小型轿车搭乘一人,行驶至崇阳街道永康西路马家碾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160.6㎎/100mL。后抽血取样,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检验,康驰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74.7㎎/100mL。 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拘役二个月十五日至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至四千元。 辩解意见:无。 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指控一致。 判决理由:被告人康驰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道路交通运输管理秩序和社会公共安全,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康驰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康驰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决定适用缓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判决结果:被告人康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满三个月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陈 澍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向英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