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506执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法兵,男,1977年11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被执行人苏州海鸥有巢氏整体卫浴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法定代表人唐台英。徐法兵与苏州海鸥有巢氏整体卫浴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苏州市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12月4日作出的苏劳人仲案字(2018)第540号仲裁裁决,依该裁决,苏州海鸥有巢氏整体卫浴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徐法兵违法解除赔偿金26665元。权利人徐法兵以苏州海鸥有巢氏整体卫浴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苏州海鸥有巢氏整体卫浴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赔偿金26665元。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执行标的26665元及利息。执行中查明,苏州海鸥有巢氏整体卫浴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到苏劳人仲案字(2018)第540号仲裁裁决书已起诉,本院于2018年12月28日立案审理,苏劳人仲案字(2018)第540号仲裁裁决尚未生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徐法兵关于苏州市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苏劳人仲案字(2018)第540号仲裁裁决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张 敏
审判员 陈建军
审判员 赵 强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虞 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