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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11执14号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与山西金晖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李×1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5
公开日期
2021-01-04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山西金晖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李×1;李×2;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晋11执14号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

负责人:赵×。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银川路586号银河青城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建国路56号3区9号楼。

被执行人:山西金晖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1,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1,山西省孝义市新义街道办事处府前街。

被执行人:李×2,山西省孝义市新义街道办事处府前街。

被执行人:高×,山西省孝义市新义街道办事处府前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与被执行人山西金晖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李×1、李×2、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于2018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8)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1373号执行证书,分别向上列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西金晖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李×1、李×2、高×的银行存款49266347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薛鑫斌

审判员 尹玉平

审判员 张彦平二O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高佩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