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陕0924执恢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李子平,男,汉族,1959年6月12日出生。
被执行人:杨仕前,男,汉族,1965年10月1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子平与被执行人杨仕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杨仕前在交通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仕前在交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7919.19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高显超
审判员 刘 强
审判员 张春东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