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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924执恢5号之三

(2019)陕0924执恢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李子平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仕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5
公开日期
2019-02-18
所属地区
陕西省紫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子平;杨仕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陕0924执恢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李子平,男,汉族,1959年6月12日出生。

被执行人:杨仕前,男,汉族,1965年10月1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子平与被执行人杨仕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杨仕前在交通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仕前在交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7919.19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高显超

审判员  刘 强

审判员  张春东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