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闽01刑更310号

刘振林盗窃罪刑罚变更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5
公开日期
2020-12-31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刘振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刑更310号 罪犯刘振林,男,198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江监狱服刑。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8日作出(2012)长刑初字第4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振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原判已执行刑期五个月零四天,剩余刑期三年六个月零二十六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并处罚人民币五万元。追缴犯罪所得人民币43569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8日以(2012)榕刑终字第109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12日交付福建省闽江监狱执行。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以(2017)闽01刑更409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2年4月26日起至2019年5月25日止)。 执行机关福建省闽江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在法定期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振林在福建省闽江监狱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获2次表扬。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罪犯月考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刘振林减刑的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刘振林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刑罚执行机关报减幅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振林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4月26日起至2019年1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 琼

审判员 连 萍

审判员 薛 晴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柯舒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