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609民初1590号
原告:蔡卫杰,男,196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学振,保定市徐水区人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郝金良,男,197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年顺伟,保定市徐水区昆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文涛,保定市徐水区永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蔡卫杰与被告郝金良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蔡卫杰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蔡卫杰撤诉。案件受理费2548元,减半收取计1274元,由蔡卫杰负担。
审判员 王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宁凤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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