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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5执13716号

仇朝晖、佛山市嘉晖鑫晟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5
公开日期
2021-04-14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仇朝晖;佛山市嘉晖鑫晟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周凯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605执13716号

申请执行人:仇朝晖,男,198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

委托代理人:陈伟清,系广东平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佛山市嘉晖鑫晟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新胜路平北工业区佛山市南海亚太不锈钢型材厂有限公司(原成品仓库)之二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UQ70292。

法定代表人:周凯家。

被执行人:周凯家,男,198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九江县。 申请执行人仇朝晖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嘉晖鑫晟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周凯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粤0605执13716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白炳辉 执行员  钟星亮 执行员  许晓纯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佳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