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黔0302民初12462号
原告:舒代芳,女,汉族,遵义市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正权,遵义市新蒲新区新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贵州新一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姣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舒代芳与被告贵州新一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1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舒代芳撤回对被告贵州新一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代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0元,减半收取570元,由原告舒代芳承担。
审判员 黄瑾静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刁孝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