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626执132号
申请执行人:李贤冬,男,1988年9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邹平县。 被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黄河五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866917987Y。
负责人:刘艳玲。 申请执行人李贤冬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本院(2018)鲁1626民初26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被执行人偿还车损、鉴定费70887元及案件受理费157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8条、第39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银行存款72459元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孟莹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