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1302民初9119号
原告:黄国义,男,1964年1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金**。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天君,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亿山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鸡湖路**。
法定代表人:孙建明。破产管理人:江苏西楚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敏,江苏西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刘宗利,男,1967年9月14日出生,住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江苏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宏伟,江苏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国义与被告江苏亿山车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刘宗利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原告黄国义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国义撤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黄国义负担。
审 判 长 汤 峰
人民陪审员 齐桂荣
人民陪审员 吴 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高慧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