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黔0222刑初20号 公诉机关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帅,男,1995年1月13日生,汉族,贵州省盘州市(原盘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盘州市。因本案于2017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2月14日被盘州市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2019年1月7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同年1月15日被本院解除取保候审。现羁押于盘州市看守所。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公诉刑诉[2018]7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帅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9日依法指定贵州真知律师事务所律师钱正军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盘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毛家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2月9日3时许,被告人丁帅在盘州市红果体育场建工集团宿舍将陈某1家的OPPOR5手机盗走,后又将胡某的步步高X9手机盗走。经盘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OPPOR5手机价值1301元、被盗步步高X9手机价值2008元,被盗手机共计价值3309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丁帅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在拘役三至五个月量刑,并处罚金。 另查明,被盗手机已被被告人丁帅以600元卖出,并将600元挥霍。 上述事实,被告人丁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胡某、陈某1家的陈述,证人唐某、张某、董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盘州市公安局价格认定协助书,盘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被盗手机的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破案报告,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传证、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等文书,抓获经过,人员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30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丁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给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丁帅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12日起至2019年6月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丁帅退赔被害人胡某人民币2008元,退赔被害人陈某1人民币1301元。 三、对被告人丁帅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00元,予以追缴,追缴后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任媛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任广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