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781民初36号
原告:福建省邵武市正兴武夷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邵武市下沙镇晒溪桥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17380179769。
法定代表人:陈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危移光,男,福建省邵武市正兴武夷轮胎有限公司职工,住。
被告:临沂市富伟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田汽配城轮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175449131XL。
法定代表人:庄自力,总经理。
被告:庄自力,男,195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临沂市富伟轮胎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山东省临沂市兰田汽配城轮胎区。 原告福建省邵武市正兴武夷轮胎有限公司诉被告临沂市富伟轮胎有限公司、庄自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邵武市正兴武夷轮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省邵武市正兴武夷轮胎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彭贻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吴建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