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602民初57号
原告:李献库,男,1960年3月1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白山市浑江区。
原告:李淑红,女,1966年2月1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白山市浑江区。 二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福,吉林长白山律师事务所。
被告:李宪云,男,1970年1月1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白山市浑江区。
第三人:白山市浑江区河口街道上甸子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赵恒发,村主任。 原告李献库、李淑红诉被告李宪云、第三人白山市浑江区河口街道上甸子村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
原告李献库、李淑红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李献库、李淑红撤诉。 案件受理费4334元,减半收取,由李献库、李淑红负担2167元。
审判员 张建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潘 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