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艳红与郭永梅借款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陕0603执19号 刘某某、郭某某: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作出的(2018)陕0603民初114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郭某某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郭某某给付借款利息XXXXXXXXXXXXXXX0000,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郭某某与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自行达成以物抵债的和解协议并自行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陕0603执19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019年 1月15日结案。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微信公众号“”